2024年5月的一天,高某和黄某在某广场相遇,两人在对话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愈吵愈烈,高某用手推击黄某右肩,双方互相推搡,黄某握拳挥向高某,但被高某躲开,因当时雨天地滑,黄某摔倒在地。
随后高某上前,数次击打黄某,黄某爬起来后与高某相互拉扯,后又被抱摔压倒在地,高某再次上前击打黄某,直至现场路人将两人分开。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高某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致人伤害达到轻伤及以上,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邻里间的琐事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某由口角相争演变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提醒,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在所难免,面对冲突,应当保持理智、克制,使用合理方式解决问题,莫让小摩擦转变为大麻烦。冲动打架无赢家,动手打人轻则民事赔偿、行政罚款、拘留等,重则可能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沉痛代价。因此,请牢记“当文明人、做文明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