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必须重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否则……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宋某系工地起吊作业工人,一日在项目工地上开展起吊作业时,为确认位置是否为起吊最佳位置,未佩戴安全帽走出吊车驾驶室,被空中坠下的木板砸伤。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为弥补损失,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案涉工地的实地管理方和施工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3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责任的承担比例。
经查,案涉工地的实际管理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高空坠物,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方,认可事故中坠落并砸伤宋某的木板系其施工时所用,其未尽到安全排查义务,对拆除遗留的木板未及时清理转移导致本案事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宋某作业时未佩戴施工安全帽,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实际管理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指引提示
陈昊 光明法院审管办一级法官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是生产发展的必备要素,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建筑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穿戴安全防护服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通过这个案例,鹏法君提醒,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时,安全是永恒的主题,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来源:深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