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B公司委托C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到境外。货物的报关单载明:B公司为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C公司为申报单位,商品品牌注明为其他品牌。深圳海关查验后发现其中5855条男装长裤带有“”“”商标(简称涉案货物),认定涉案货物使用的标志与A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且未经授权人许可,依法扣留货物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B公司未对前述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B公司辩称,其仅是具备相应进出口资质,与货代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涉案货物由货代公司与实际货主确认并进行出口报关,其对涉案货物来源及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C公司、吴某未答辩。
本案中,A公司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货物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且与A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属于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B公司作为发货人,无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另属他人,且涉案报关单上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B公司,B公司亦未对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缴纳相应的罚款,应认定B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C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未履行报关企业应当履行的知识产权合理审查义务,其出具的报关单上申报的商品品牌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重大过失,应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法认定B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因重大过失为B公司的销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客观上帮助B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作为C公司的独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应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海关的鉴定意见、侵权货物数量、品牌知名度、同类商品的价值、A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物品未实际出售等因素,判决B公司、C公司向A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50000元;吴某对C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提醒,涉外贸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有关知识产权及其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知法守法,注重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义务。若进出口货物涉嫌侵权,不仅是收发货物企业将面临承担行政与民事责任,而且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也可能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作者:王松、黎冬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