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由他人代持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吗?股权由他人代持的股东即我们所说的隐名股东。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2018年,太湖公司成立,股东张某持股60%、李某持股40%,李某所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是王某,王某作为隐名股东一直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太湖公司经营过程中,长期未分红,王某怀疑公司账目有问题,就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太湖公司收到申请后,明确表示拒绝。王某就起诉至法院,要求太湖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会计账簿及凭证供其查阅。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知情权。而王某作为隐名股东,由于没有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也没有被记载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也就不能行使股东的权利,不能直接享有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那么,隐名股东如果想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呢?当然不是。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帮助隐名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一种途径,可以通过协议的约定,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如果隐名股东想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去了解,并从显名股东处得知相关信息。这样就要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约定好代持协议,并且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种途径,可以依法将自己由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来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如果经公司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东变更为自己,那么隐名股东就不再隐名了,也就是从幕后站到了台前,自然而然地就可以享有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了。
案例来源:梁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