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5

征信机构给企业信息贴上“风险”标签,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企业在设立、运行时会产生大量信息,当征信机构把其中一些信息贴上“风险”标签时,是否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案情回顾

甲公司多年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对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后,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征信查询服务。乙公司无意中发现,甲公司运营的APP显示,乙公司名下有多条风险信息,但如果不注册会员、充值升级服务,就看不到APP显示的具体是什么风险。乙公司认为,这会让社会公众误以为自己公司存在诸多信用风险,遂以名誉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停止名誉权侵害行为,并公开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APP发布的乙公司诉讼信息客观真实,并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构成侮辱、诽谤,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请。乙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认为,涉案“风险”版块项下内容均为企业的涉诉信息。由于诉讼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将其归为风险事项,属于客观描述,并非贬损性的评价。“风险”标题也符合版块内容,不构成不当标题。同时,甲公司对风险版块作了必要提示未付费用户可以通过其他官方渠道了解具体内容,不会造成对乙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致人误解。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的上诉请求。

为促进诉源治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结案后,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沟通,向甲公司制发了司法建议。建议该司:一是精简版块分类,二是完善备注说明,三是匹配标题内容,四是畅通反馈渠道。针对上述司法建议,甲公司已逐项开展整改优化。

一、企业负有信息公示义务

依据《公司法》,公司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标志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监管模式的确立。

因此,作为商事主体的乙公司,应容忍自己的企业信息被依法公开,被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当然,如果企业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以向征信平台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征信机构的服务具有公益性质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已公开的企业信息,一方面,其未采用公示网站明确禁止的提供镜像等技术,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其收集行为不属于非法收集行为;

另一方面,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征信服务方便了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企业信息,降低了信息收集成本,缓解了商业信息滞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困境,提升了交易的透明、效率与安全,有助于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在实现个体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征信机构依法提供的征信服务,应当肯定其社会价值。

三、企业信息的整合发布应合理合法

征信机构对外提供的企业信息服务,应确保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准确性。就本案而言,甲公司虽然不构成名誉侵权,但也确实存在客户端的版块分类不够精简,备注说明不够完善、信息查询不够便捷等问题,易引发纠纷。

对于这类问题,企业征信服务平台还应进一步优化服务产品,从提升透明度、易用性入手,精简整合客户端版块、完善提示说明,减少出现争议的几率,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吴慧琼、须海波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