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5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要求退彩礼,法院判了!


阳某(女)与张某(男)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张某给付阳某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因张某在广东务工,阳某在老家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阳某于2023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阳某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张某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张某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且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同时,张某转给阳某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张某与阳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张某提起,张某对离婚没有过错,对于彩礼去向及其嫁妆情况阳某也未举证证明。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阳某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