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女士辩称,婚前跟王先生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确告知系癌症。其已经和王先生交流了说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登记结婚。其很感谢王先生当时的支持。
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其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此外,王女士确认在登记结婚前虽未明确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先生情况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张王女士婚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司法实践中,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本案中,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王女士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稳定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一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法院